現行條文: |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 2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 對主辦業務之推展或創新,具有優良成效。
(二) 執行緊急或重要任務,能依限完成或對偶發事故能妥善處理。
(三) 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工作方法,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獲獎
或採用,具有價值。
(四) 拒受賄賂,依法檢舉,並經提起公訴。
(五) 主動檢舉貪污案件,所檢舉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
(六) 推行便民工作,具有重大績效。
(七) 辦理各項重大或專案性活動或競賽,有特殊表現或優異績效。
(八) 克服困難,達成上級交辦或重要事項,績效卓著。
(九) 具有其他重大優良事蹟表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