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5: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部外人員參與本部法規研擬工作獎勵原則 2
二  聘任之部外委員,如係參與每週開會一次以上之委員會,其經常出席
    年資滿二十年以上者,得頒給壹等專業獎章;年資在十年以上二十年
    未滿者,得頒給貳等專業獎章;年資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得頒給參
    等專業獎章;年資滿四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得頒給壹等法務獎牌;年
    資在三年以上四年未滿者,得頒給貳等法務獎牌;年資三年未滿者,
    得頒給參等法務獎牌。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