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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員工子女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6
六  本部員工之子女,就讀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大專、高中 (職)
    日夜間部及國中、國小者,得由本部員工依本要點之規定申請獎助學
    金。但公費生、研究生及已領有其他獎助學金者除外。
    獎助學金申請資格如下:
 (一) 獎學金:本部員工皆得申請。
 (二) 助學金:僅本部技工、工友方得申請。
    本部員工於申請後離職者,該申請案仍依本要點之規定審查,其符合
    獎助學金發給資格者,亦依本要點之規定發給。
    申請第二學期之獎助學金時已畢業或升學者,仍得申請。例如國一新
    生得持國小六年級第二學期之成績單申請國小組之獎助學金,國中、
    高中、大專各組依此類推。
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6
六  本部員工之子女,就讀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大專、高中 (職)
    日夜間部及國中、國小者,得由本部員工依本要點之規定申請獎助學
    金。但公費生、研究生及已領有其他獎助學金者除外。
    獎助學金申請資格如下:
 (一) 獎學金:本部員工皆得申請。
 (二) 助學金:僅本部技工、工友方得申請。
    本部員工於申請後離職者,該申請案仍依本要點之規定審查,其符合
    獎助學金發給資格者,亦依本要點之規定發給。
    申請第二學期之獎助學金時已畢業或升學者,仍得申請。例如國一新
    生得持國小六年級第二學期之成績單申請國小組之獎助學金,國中、
    高中、大專各組依此類推。
民國 91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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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應於申請截止日起一個月內召開。
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6
六  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應於申請截止日起一個月內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