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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員工子女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4
四  前點各組內獎助學金名額之分配,以獎學金佔百分之七十,助學金佔
    百分之三十為標準,依四捨五入方式計算之。但同組內金額有節餘者
    ,得互併運用之。
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4
四  前點各組內獎助學金名額之分配,以獎學金佔百分之七十,助學金佔
    百分之三十為標準,依四捨五入方式計算之。但同組內金額有節餘者
    ,得互併運用之。
民國 91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4
四  獎助學金分配標準:獎學金佔百分之七十;助學金佔百分之三十,但
    兩者金額有節餘者,得互併運用之。
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4
四  獎助學金分配標準:獎學金佔百分之七十;助學金佔百分之三十,但
    兩者金額有節餘者,得互併運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