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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員工子女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10
十  技工、工友之子女符合獎學金與助學金之申請標準者,應擇一發給。
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10
十  技工、工友之子女符合獎學金與助學金之申請標準者,應擇一發給。
民國 91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10
十  助學金申請標準:
   (一) 本部技工、工友而子女在學者,除操行成績外,其餘各科按照獎
        學金成績各降低分數十分為標準。但同一家庭子女之助學金名額
        暫以二人為限。
   (二) 助學金金額之支給標準,比照各類獎學金標準辦理。
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10
十  助學金申請標準:
   (一) 本部技工、工友,而子女在學者,按照獎學金成績各降低分數十
        分為標準。但同一家庭子女之助學金名額暫以二人為限。
   (二) 助學金金額之支給標準,比照各類獎學金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