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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機關首長、職員請假應行注意事項 6
六  前司法行政部於六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台 67 函人字第○二一二號函規
    定請假有關事項,應予廢止。
民國 70 年 07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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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前司法行政部於六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台 67 函人字第○二一二號函規
    定請假有關事項,應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