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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機關首長、職員請假應行注意事項 5
五  檢察機關,監所及少年輔育院職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
    項第二款後段規定,因患重病聲請延長病假者,薦任職以上人員,應
    報本部核准;委任職人員,除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應報本部核准外,
    其他機關應報本部直屬機關首長核准;雇用人員由機關自行核辦。
民國 70 年 07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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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檢察機關,監所及少年輔育院職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
    項第二款後段規定,因患重病聲請延長病假者,薦任職以上人員,應
    報本部核准;委任職人員,除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應報本部核准外,
    其他機關應報本部直屬機關首長核准;雇用人員由機關自行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