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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機關首長、職員請假應行注意事項 2
二  各機關首長因緊急公務之需要,臨時離開任所在一日 (含一日) 以上
    ,不克以書面函報請假者。得以電話先行報備,並立即函報 (各監獄
    典獄長及少年輔育院院長,應以電話向本部監所司報備,監所司隨即
    將請假情形,簽報部長核備,並會知人事處) 。至因私事請假 (或休
    假) 離開任所,不得以電話請假,應以書面函報,並於核准公文到達
    後,始得離開任所。但因緊急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不在此限。
民國 70 年 07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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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機關首長因緊急公務之需要,臨時離開任所在一日 (含一日) 以上
    ,不克以書面函報請假者。得以電話先行報備,並立即函報 (各監獄
    典獄長及少年輔育院院長,應以電話向本部監所司報備,監所司隨即
    將請假情形,簽報部長核備,並會知人事處) 。至因私事請假 (或休
    假) 離開任所,不得以電話請假,應以書面函報,並於核准公文到達
    後,始得離開任所。但因緊急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