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機關首長、職員請假應行注意事項 1一 本部各直屬機關首長請假及職務代理人應報經本部核准。其所屬各機
關首長請假及職務代理人,凡請假在七日以下者,由各該上級機關核
准;在八日以上者,轉報本部核准。臺灣各看守所所長及少年觀護所
主任請假,應由各該地方法院檢察處轉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核准。
其他職員請假及職務代理人,由各該機關首長核准,或授權辦理。但
各檢察處紀錄書記官請假應經所配置之檢察官核轉。各機關對所屬機
關首長請假核准公文,免抄副本送部。各機關首長請假後如期銷假上
班者,免予函報銷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