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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資訊中心聘用暨約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9
九  到職未滿一年者,仍予考核,惟考核成績為丙等者於下年度不予續聘
    、僱;成績為甲、乙等者均不得適用第八點規定。
民國 78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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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到職未滿一年者,仍予考核,惟考核成績為丙等者於下年度不予續聘
      、僱;成績為甲、乙等者均不得適用第八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