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資訊中心聘用暨約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8
八  凡經評核成績後,評列丙等者,不予續聘、僱;評列其餘成績者得列
    入職務調整之參考。
民國 78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8
  八  凡經評核成績後,評列丙等者,不予續聘、僱;評列其餘成績者得列
      入職務調整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