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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資訊中心聘用暨約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8
八 凡經評核成績後,評列丙等者,不予續聘、僱;評列其餘成績者得列 入職務調整之參考。
民國 78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8
八 凡經評核成績後,評列丙等者,不予續聘、僱;評列其餘成績者得列 入職務調整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