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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資訊中心聘用暨約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7
七  考核小組評定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
    左: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 丙等:不滿七十分。
民國 78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7
  七  考核小組評定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
      左: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 丙等:不滿七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