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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資訊中心聘用暨約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5
五  聘用暨約僱人員之工作表現於每年會計年度 (以下簡稱年度) 終了,
    由本中心考核小組依左列項目及百分比評核其成績:
 (一) 工作能力占百分之五十。
 (二) 服勤情形占百分之三十,評審方法如左:
      1 全勤者得給予三十分。
      2 全年請事病假未逾十天者或因婚、喪、娩請假者得酌予扣分。
      3 遲到或早退者,一次以事假半天計算。
      4 曠職者應扣當日報酬並得酌予扣分,連續曠職三日以上或累計壹
        年內達十日以上者即予解聘、僱。
 (三) 服務態度占百分之二十,依左列項目評分,每項最高不得超過五分
      :
      1 品行學識。
      2 責任心。
      3 對長官態度。
      4 對同事態度。
民國 78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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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聘用暨約僱人員之工作表現於每年會計年度 (以下簡稱年度) 終了,
      由本中心考核小組依左列項目及百分比評核其成績:
   (一) 工作能力占百分之五十。
   (二) 服勤情形占百分之三十,評審方法如左:
        1 全勤者得給予三十分。
        2 全年請事病假未逾十天者或因婚、喪、娩請假者得酌予扣分。
        3 遲到或早退者,一次以事假半天計算。
        4 曠職者應扣當日報酬並得酌予扣分,連續曠職三日以上或累計壹
          年內達十日以上者即予解聘、僱。
   (三) 服務態度占百分之二十,依左列項目評分,每項最高不得超過五分
        :
        1 品行學識。
        2 責任心。
        3 對長官態度。
        4 對同事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