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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資訊中心聘用暨約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11
十一  全年事病假超過十天者,年度考核不得評列甲等。
民國 78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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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全年事病假超過十天者,年度考核不得評列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