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選送所屬人員至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班進修實施要點 4
四  選送進修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研士班入學考試錄取
    ,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但以二年為限,超過二年者,應予留職停
    薪。
民國 85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4
四  選送進修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研士班入學考試錄取
    ,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但以二年為限,超過二年者,應予留職停
    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