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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離職後申請再(轉)任處理原則 5
五、實任司法官轉任司法院或法務部擔任政務人員,不適用本處理原則。
民國 95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5
五、實任司法官轉任司法院或法務部擔任政務人員,不適用本處理原則。
民國 89 年 09 月 14 日訂定
4
四  實任司法官轉任司法院或法務部擔任政務官職務者,不適用本處理原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