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離職後申請再(轉)任處理原則 3三、本部接受申請後,應先為品德調查,並擇期通知申請人參加面試。
前項品德調查,得函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申請人曾登錄
地區之律師公會或曾任職機關表示意見或提供相關資料。
第一項面試由部長自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中指派五人行之
,採個別面試方式,就儀態、言辭、才識、精神狀況綜合考評等項目
評分。
完成前項面試後,由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就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健康檢查表、品德調查結果及面試成績等有關資料加以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