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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選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7
七、本所於核發受選送人出國進修費用前,應檢視下列文件:
(一)受選送人已辦妥之出國手續、護照及相關簽證。
(二)第六點之書面契約。
(三)本所核發之出國進修同意書。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7
七、本所於核發受選送人出國進修費用前,應檢視下列文件:
(一)受選送人已辦妥之出國手續、護照及相關簽證。
(二)第六點之書面契約。
(三)本所核發之出國進修同意書。
民國 90 年 08 月 27 日修正
7
七  本所應審查受薦送人具備或簽署下列文件後,再行核發出國進修費用
    :
 (一) 受薦送人已辦妥出國手續,並持有護照及相關簽證。
 (二) 與本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三) 本所核發之出國進修同意書。
民國 89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7
七  進修人員辦妥出國手續後,持已簽證之護照及本所核發之出國進修同
    意書,據以向本所請領出國進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