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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選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6
六、本所選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前,應與其簽訂書面行政契約(如附
    件四)。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6
六、本所選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前,應與其簽訂書面行政契約(如附
    件四)。
民國 90 年 08 月 27 日修正
6
六  薦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前,應與受薦送人先行簽訂書面契約 (如
    附件四) ,其約定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受薦送人應自行取得或申請與受薦送案相關之同意、許可或資格。
 (二) 受薦送人應備置之相關文件。
 (三) 保證人之資格與人數。
 (四) 受薦送人於進修期間之禁止事項及違反時之賠償責任。
 (五) 受薦送人提前終止進修之情形。
 (六) 受薦送人出國進修期間必要之規範。
 (七) 受薦送人出國進修期滿返國之服務相關事項。
 (八) 違反契約相關約定時之賠償責任。
 (九) 其他與受薦送人有關之權利義務事項。
 (十) 其他與受薦送案相關之事項。
民國 89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6
六  進修人員應立具工商殷實舖保或現任薦任 (派) 職以上人員或公、私
    立醫院具有相當職務之醫師資格者二人之保證書一式二份,送原服務
    機關 (構) 及本所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