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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選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4
四、本所每年得選送一至五名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期間不得逾一年。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4
四、本所每年得選送一至五名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期間不得逾一年。
民國 90 年 08 月 27 日修正
4
四  本所每年薦送出國進修名額一至五名,前往歐、美、日或其他先進國
    家進修,期間不得逾一年。
民國 89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4
四  進修人員應依申請學校、單位要求之語文標準,自行參加托福或其他
    外語能力測驗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