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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選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3
三、本所選送出國進修之病理專科醫師,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經台灣病理學會認定之解剖病理專科醫師,並領有行政院衛生署頒
      發之證明者。
(二)身心健康,領有公立醫院出具之體檢證明者。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3
三、本所選送出國進修之病理專科醫師,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經台灣病理學會認定之解剖病理專科醫師,並領有行政院衛生署頒
      發之證明者。
(二)身心健康,領有公立醫院出具之體檢證明者。
(三)領有法醫師證書者。
民國 90 年 08 月 27 日修正
3
三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諮詢委員會」應審查受薦送人確實具有下列資格
    :
 (一) 具有台灣病理學會認定之解剖病理專科醫師資格,並有衛生署頒發
      之有效證書證明者。
 (二) 年齡在五十歲以下。
民國 89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3
三  出國進修名額每年暫定一至五名,前往歐、美、日或其他先進國家進
    修,期間一年。出國進修學校或單位之入學許可及本所之同意書由進
    修人員自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