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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選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2
二、依本要點選送出國進修之病理專科醫師,應公開甄選;其資格應由本
    所各單位主管組成之甄審小組審查通過後,經所長核定選送之。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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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要點選送出國進修之病理專科醫師,應公開甄選;其資格應由本
    所各單位主管組成之甄審小組審查通過後,經所長核定選送之。
民國 90 年 08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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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依本要點辦理薦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應由「法務部法醫研究
    所諮詢委員會」對受薦送人之資格進行審查後推薦之。
民國 89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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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國進修人員須具有中華民國病理學會認定之解剖病理專科醫師資格
    ,並有衛生署頒發之有效證書證明者,年齡在五十歲以下,先由各公
    私立醫院或機關同意後,經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諮詢委員會」審定
    後推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