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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聘兼顧問遴聘要點 7
七、本部顧問為無給職。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受聘為兼任顧問者,其支領兼
    任顧問之兼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
    書,同意繳回溢領之金額 (切結書如附表) 。
民國 9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7
七、本部顧問為無給職。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受聘為兼任顧問者,其支領兼
    任顧問之兼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
    書,同意繳回溢領之金額 (切結書如附表) 。
民國 8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5
五  本部顧問為無給職。但如出席諮商會議時。得酌支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