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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聘兼顧問遴聘要點 2
二、本部顧問對於檢察、調查、矯正、司法保護、行政執行等業務,得向
    部長提供興革意見及出席相關諮商會議。
    本部部長得就前項業務,交由顧問研究,作為本部業務改進之參據。
民國 9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2
二、本部顧問對於檢察、調查、矯正、司法保護、行政執行等業務,得向
    部長提供興革意見及出席相關諮商會議。
    本部部長得就前項業務,交由顧問研究,作為本部業務改進之參據。
民國 8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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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部顧問對於有關本部及所屬機關主管業務之重要興革事項,得向部
    長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