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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職員加班管理要點 6
六  加班費發放後,不得因薪資變更申請補發差額。
民國 77 年 12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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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加班費發放後,不得因薪資變更申請補發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