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22:2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職員加班管理要點 4
四  指派加班之時數應依規定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每月以不超
    過三十小時為限。
民國 77 年 12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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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指派加班之時數應依規定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每月以不超
      過三十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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