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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職員加班管理要點 2
二  人事單位應在值日室設置加班人員簽名表,載明加班日期、加班人姓
    名及離開時間,並由值日簽證後翌日上班時送人事單位登記。 (如附
    件二)
民國 77 年 12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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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人事單位應在值日室設置加班人員簽名表,載明加班日期、加班人姓
      名及離開時間,並由值日簽證後翌日上班時送人事單位登記。 (如附
      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