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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職員加班管理要點 1
一  本部暨所屬各機關職員加班,應由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
    要逕行指定,由當事人事前填妥指派加班單,敘明加班事由及起訖時
    間,經機關首長或授權長官核定後,送人事單位。 (如附件一)
民國 77 年 12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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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部暨所屬各機關職員加班,應由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
      要逕行指定,由當事人事前填妥指派加班單,敘明加班事由及起訖時
      間,經機關首長或授權長官核定後,送人事單位。 (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