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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僱用要點 9
九  辦理測驗之機關,應將測驗後擬予錄取人員成績清冊及擬分發名冊層
    報法務部核定。
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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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辦理測驗之機關,應將測驗後擬予錄取人員成績清冊及擬分發名冊層
      報法務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