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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僱用要點 8
八  參加雇用管理人員僱用測驗,筆試成績達到標準者,於口試前繳交公
    立醫院體格檢查表,並辦理素行調查。
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訂定
8
  八  參加雇用管理人員僱用測驗,筆試成績達到標準者,於口試前繳交公
      立醫院體格檢查表,並辦理素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