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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僱用要點 7
七  本測驗分筆試及口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
    十,筆試成績未達標準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成績未達標準者,不
    予錄取。
    筆試科目及各科成績所占百分比如左:
 (一) 國文占百分之二十。
 (二) 憲法大意及刑法總則大意占百分之二十。
 (三) 監院所法規 (含監獄行刑法、羈押法、監獄組織條例、看守所組織
      條例」占百分之四十。
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訂定
7
  七  本測驗分筆試及口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
      十,筆試成績未達標準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成績未達標準者,不
      予錄取。
      筆試科目及各科成績所占百分比如左:
   (一) 國文占百分之二十。
   (二) 憲法大意及刑法總則大意占百分之二十。
   (三) 監院所法規 (含監獄行刑法、羈押法、監獄組織條例、看守所組織
        條例」占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