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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僱用要點 2
二  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之僱用,依本要點辦理。
    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適用其規定。
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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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之僱用,依本要點辦理。
      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適用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