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22:5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僱用要點 12
十二 法務部對於雇用管理人員得指定適當機關施以訓練;訓練成績不及 格者,得予解僱。
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訂定
12
十二 法務部對於雇用管理人員得指定適當機關施以訓練;訓練成績不及 格者,得予解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