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測驗合格人員,由主辦測驗機關或自行辦理測驗機關依成績順序,分 發各監院所或本機關以雇用管理員或雇員僱用。 前項人員經分發後,不依規定期限報到者,應即報請撤銷分發。
十 測驗合格人員,由主辦測驗機關或自行辦理測驗機關依成績順序, 分發各監院所或本機關以雇用管理員或雇員僱用。 前項人員經分發後,不依規定期限報到者,應即報請撤銷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