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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僱用要點 1
一  為使本部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
    所 (以下簡稱監院所) 雇用管理人員之之甄試僱用符合公平、公正、
    公開原則,並提昇其素質,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訂定
1
  一  為使本部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
      所 (以下簡稱監院所) 雇用管理人員之之甄試僱用符合公平、公正、
      公開原則,並提昇其素質,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