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委任書記官兼股長應就曾任書記官三年以上,並以書記官參加最近三 年年終考績,其中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最近三年未受申 誡以上處分者遴用之。 報請派代前項人員宜注意該股書記官官等高低作適宜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