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委任書記官遇有缺額,於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丙等特種考試 法院書記官考試類科錄取人員可資分發時,得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 遴用之: (一) 合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款規定之一者。 (二) 合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經本部甄試及格者 。 大學法律系畢業,具有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資 格者,得優先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