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書記官及通譯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14十四 各級檢察機關書記官長、書記官及通譯之遴用、遷調,其權責及程
序如左:
(一) 書記官長、薦任書記官兼科長、薦任書記官兼股長、薦任書記官
、薦任通譯,就具本要點所定之資格之人員,由服務機關填具「
遴保請派任考核表」 (如附件二) 層報本部派代。
(二) 委任書記官、書記官兼股長及委任通譯,分別授權最高法院檢察
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派代之。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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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名稱) 遴保請派 (官等) 任 (職稱) 考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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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出││性││考││學│ │
├───┼┬┬┬┬┬┬┤生││ ││ ││ │ │
│身分證││││││││日││ ││ ││ │ │
│總 號││││││││期││別││試││歷│ │
├─┬─┼┴┼┴┴┴┴┴┬┴┼┬┴┼─┼┴─┴─┤
│最│年│分│俸級晉敘結│最││曾│時│職︵官︶│
│近│度│數│果 │近││任│間│稱含等 │
│三├─┼─┼─────┤三││本├─┼────┤
│年│ │ │ 等 俸 給│年││要│ │ │
│年│ │ │ │獎││點├─┼────┤
│終│ │ │ │懲││之│ │ │
│考├─┼─┼─────┤ ││經├─┼────┤
│績│ │ │ │ ││歷│ │ │
│ │ │ │ 等 俸 給│ │├─┼─┼────┤
│ │ │ │ │ ││現│ │ │
│ ├─┼─┼─────┤ ││辦│ │ │
│ │ │ │ │ ││事│ │ │
│ │ │ │ 等 俸 給│ ││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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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 │ │ │學││平│ │ │
│行│ │ │ │識││時│ │ │
│品│ │ │ │能││服│ │ │
│德│ │ │ │力││務│ │ │
│ │ │ │ │ ││情│ │ │
│ │ │ │ │ ││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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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 │填日│ │
│署名蓋章│ │表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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