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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書記官及通譯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14
十四  各級檢察機關書記官長、書記官及通譯之遴用、遷調,其權責及程
      序如左:
   (一) 書記官長、薦任書記官兼科長、薦任書記官兼股長、薦任書記官
        、薦任通譯,就具本要點所定之資格之人員,由服務機關填具「
        遴保請派任考核表」 (如附件二) 層報本部派代。
   (二) 委任書記官、書記官兼股長及委任通譯,分別授權最高法院檢察
        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派代之。
      附件二
      ┌───────────────────────┐
      │ (機關名稱) 遴保請派 (官等) 任 (職稱) 考核表  │
      ├───┬──────┬─┬┬─┬┬─┬┬─┬─┤
      │姓  名│            │出││性││考││學│  │
      ├───┼┬┬┬┬┬┬┤生││  ││  ││  │  │
      │身分證││││││││日││  ││  ││  │  │
      │總  號││││││││期││別││試││歷│  │
      ├─┬─┼┴┼┴┴┴┴┴┬┴┼┬┴┼─┼┴─┴─┤
      │最│年│分│俸級晉敘結│最││曾│時│職︵官︶│
      │近│度│數│果        │近││任│間│稱含等  │
      │三├─┼─┼─────┤三││本├─┼────┤
      │年│  │  │ 等 俸  給│年││要│  │        │
      │年│  │  │          │獎││點├─┼────┤
      │終│  │  │          │懲││之│  │        │
      │考├─┼─┼─────┤  ││經├─┼────┤
      │績│  │  │          │  ││歷│  │        │
      │  │  │  │ 等 俸  給│  │├─┼─┼────┤
      │  │  │  │          │  ││現│  │        │
      │  ├─┼─┼─────┤  ││辦│  │        │
      │  │  │  │          │  ││事│  │        │
      │  │  │  │ 等 俸  給│  ││務│  │        │
      ├─┼─┼─┼─────┼─┼┼─┼─┼────┤
      │操│  │  │          │學││平│  │        │
      │行│  │  │          │識││時│  │        │
      │品│  │  │          │能││服│  │        │
      │德│  │  │          │力││務│  │        │
      │  │  │  │          │  ││情│  │        │
      │  │  │  │          │  ││形│  │        │
      ├─┴─┴┬┴───┬─┴┬┴┴─┴─┴────┤
      │機關首長│        │填日│                    │
      │署名蓋章│        │表期│    年    月    日  │
      └────┴────┴──┴──────────┘
民國 83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14
十四  各級檢察機關書記官長、書記官及通譯之遴用、遷調,其權責及程
      序如左:
   (一) 書記官長、薦任書記官兼科長、薦任書記官兼股長、薦任書記官
        、薦任通譯,就具本要點所定之資格之人員,由服務機關填具「
        遴保請派任考核表」 (如附件二) 層報本部派代。
   (二) 委任書記官、書記官兼股長及委任通譯,分別授權最高法院檢察
        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派代之。
      附件二
      ┌───────────────────────┐
      │ (機關名稱) 遴保請派 (官等) 任 (職稱) 考核表  │
      ├───┬──────┬─┬┬─┬┬─┬┬─┬─┤
      │姓  名│            │出││性││考││學│  │
      ├───┼┬┬┬┬┬┬┤生││  ││  ││  │  │
      │身分證││││││││日││  ││  ││  │  │
      │總  號││││││││期││別││試││歷│  │
      ├─┬─┼┴┼┴┴┴┴┴┬┴┼┬┴┼─┼┴─┴─┤
      │最│年│分│俸級晉敘結│最││曾│時│職︵官︶│
      │近│度│數│果        │近││任│間│稱含等  │
      │三├─┼─┼─────┤三││本├─┼────┤
      │年│  │  │ 等 俸  給│年││要│  │        │
      │年│  │  │          │獎││點├─┼────┤
      │終│  │  │          │懲││之│  │        │
      │考├─┼─┼─────┤  ││經├─┼────┤
      │績│  │  │          │  ││歷│  │        │
      │  │  │  │ 等 俸  給│  │├─┼─┼────┤
      │  │  │  │          │  ││現│  │        │
      │  ├─┼─┼─────┤  ││辦│  │        │
      │  │  │  │          │  ││事│  │        │
      │  │  │  │ 等 俸  給│  ││務│  │        │
      ├─┼─┼─┼─────┼─┼┼─┼─┼────┤
      │操│  │  │          │學││平│  │        │
      │行│  │  │          │識││時│  │        │
      │品│  │  │          │能││服│  │        │
      │德│  │  │          │力││務│  │        │
      │  │  │  │          │  ││情│  │        │
      │  │  │  │          │  ││形│  │        │
      ├─┴─┴┬┴───┬─┴┬┴┴─┴─┴────┤
      │機關首長│        │填日│                    │
      │署名蓋章│        │表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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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