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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書記官及通譯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11
十一  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書記官之甄試,分筆試及面試,其筆試科目如
      左:
   (一) 國文 (論文及公文) 。
   (二) 民法及刑法概要。
   (三) 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四) 法院組織法。
   (五) 紀錄。
      面試:應就面試紀錄表 (如附件一) 規定之項目考評之。
      前項甄試之筆試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面試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總成績以二項成績總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但曾在大學法律系畢業
      者,得以面試代之。
      附件一
      ┌───────────────────────┐
      │ (機關名稱) 遴用書記官甄試面試紀錄表  年 月 日│
      ├───┬──────┬─┬─┬─┬─┬─┬──┤
      │姓  名│            │出│  │性│  │簡│    │
      ├───┼┬┬┬┬┬┬┤生│  │  │  │  │    │
      │身分證││││││││日│  │  │  │  │    │
      │總  號││││││││期│  │別│  │歷│    │
      ├───┼┴┴┴┴┴┴┴─┼─┴─┴─┴┬┴──┤
      │健  康│                │最近生活概況│      │
      ├───┼────────┼──────┼───┤
      │儀  態│                │對時局之觀感│      │
      │      │                │或意見      │      │
      ├───┼────────┼──────┼───┤
      │精  神│                │能勝任何種工│      │
      │      │                │作 (紀錄、執│      │
      │      │                │行、行政)   │      │
      ├───┼────────┼──────┼───┤
      │語  言│                │其        他│      │
      ├───┼────────┴──────┴───┤
      │志願服│                                      │
      │務地區│                                      │
      ├───┼────────┬──────┬───┤
      │評  語│                │評        分│      │
      ├───┼────────┴──────┴───┤
      │面試委│                                      │
      │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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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3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11
十一  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書記官之甄試,分筆試及面試,其筆試科目如
      左:
   (一) 國文 (論文及公文) 。
   (二) 民法及刑法概要。
   (三) 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四) 法院組織法。
   (五) 紀錄。
      面試:應就面試紀錄表 (如附件一) 規定之項目考評之。
      前項甄試之筆試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面試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總成績以二項成績總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但曾在大學法律系畢業
      者,得以面試代之。
      附件一
      ┌───────────────────────┐
      │ (機關名稱) 遴用書記官甄試面試紀錄表  年 月 日│
      ├───┬──────┬─┬─┬─┬─┬─┬──┤
      │姓  名│            │出│  │性│  │簡│    │
      ├───┼┬┬┬┬┬┬┤生│  │  │  │  │    │
      │身分證││││││││日│  │  │  │  │    │
      │總  號││││││││期│  │別│  │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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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  康│                │最近生活概況│      │
      ├───┼────────┼──────┼───┤
      │儀  態│                │對時局之觀感│      │
      │      │                │或意見      │      │
      ├───┼────────┼──────┼───┤
      │精  神│                │能勝任何種工│      │
      │      │                │作 (紀錄、執│      │
      │      │                │行、行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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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語  言│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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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願服│                                      │
      │務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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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  語│                │評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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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試委│                                      │
      │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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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