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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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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法院書記官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學習注意事項 3
三 分發學習人員報到後,由受分發學習之檢察署,敘明學習人員報到學 習日期,檢附學習人員公務人履歷表及自傳各一份,函報高等法院檢 察署備查。
民國 78 年 09 月 13 日修正
3
三 分發學習人員報到後,由受分發學習之檢察署,敘明學習人員報到學 習日期,檢附學習人員公務人履歷表及自傳各一份,函報高等法院檢 察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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