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自費出國進修申請留職停薪注意事項 3三 本部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經服務機關報部核准予
以留職停薪自費出國進修:
(一) 高等考試及格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職升等考試
及格,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 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者。
(三) 連續在本部暨所屬機關任職滿三年以上,現任委任 (派) 第五職等
合格實授 (以技術人員任用或准予登記有案) 以上之職務者。
(四) 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另予考績者,以升任
不同官等職務者為限) ,且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
過以上之處分者。
(五) 取得擬進修學校之入學許可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且擬進修之科目
與現職工作相關者。
(六) 出國進修不致嚴重影響本機關業務者。
(七) 在本部暨所屬機關任職滿一年以上,自行考取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
出國進修者,除檢察官應服務滿三年外,不受前六款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