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7:4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6
六  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時得准其閱覽卷宗、司法相驗解剖時得視案情使其
    從旁學習。執行解剖或相驗屍體時,得使其隨同前往現場學習。檢驗
    檢體時,得從旁學習,惟其檢驗結果不得直接引用為鑑定引證資料。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訂定
6
  六  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時得准其閱覽卷宗、司法相驗解剖時得視案情使其
      從旁學習。執行解剖或相驗屍體時,得使其隨同前往現場學習。檢驗
      檢體時,得從旁學習,惟其檢驗結果不得直接引用為鑑定引證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