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進修人員返國後由當地檢察署或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聘為特約法醫 師協助法醫工作並依行政院有關規定酌給報酬,期間為五年。其不 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者,依本要點第十三點辦理。已履行部份服務 義務者,按其未履行服務期間之比率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