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進修人員違反第十點規定或期滿不返國服務者,除由其服務機關 ( 構) 依有關法規懲處外,現職公務人員應賠償出國進修期間所領公 費及相等於所領薪津之全額,非現職公務人員則應賠償出國進修期 間所領之一切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