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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羅致法醫師及矯正機關醫師實施要點 7
七、學生修業超過約定年限,其延長修業期間所需各項費用均由學生自行
    負擔。但學生確有無力負擔情形且經本部核准後,由本部繼續負擔公
    費及發給助學金。
民國 80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7
七  在校學生修業超過規定年限,其延長修業期間所需各項費用均由學生
    自行負擔,如學生確屬無力負擔得經本部核准,繼續享受公費及助學
    金。
民國 77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7
七、在校學生修業超過規定年限,其延長修業其監所需各項費用均由學生
    自行負擔,如學生確屬無力負擔得經本部核准,繼續享受公費及助學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