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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羅致法醫師及矯正機關醫師實施要點 5
五、學生在學期間,應恪遵學校一切規章努力向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償還已領取之公費及助學金:
 (一) 自行退學、受退學處分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 休學期滿未復學。
 (三) 轉系或未經本部同意轉學。
民國 80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5
五  在學期間,應恪遵學校一切規章努力向學,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
    償還已領取之公費及助學金:
 (一) 自行退學或因違反校規或因學業成績未達標準而受退學或開除學籍
      處分者。
 (二) 休學期滿未復學者。
 (三) 轉系或未經本部同意轉學者。
民國 77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5
五、在學期間,應恪遵學校一切規章努力向學,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
    償還已領取之公費及助學金:
(一)自行退學或因違反校規或因學業成績未達標準而受退學或開除學籍
      處分者。
(二)休學期滿未復學者。
(三)轉系獲未經本部同意轉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