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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羅致法醫師及矯正機關醫師實施要點 4
四、學生註冊入學時,應與本部訂定契約 (契約範本如附) ,一式四份,
    分由本部、學生及履約保證人二人各別保存一份,該契約並應載明當
    事人間之權利義務。
民國 80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4
四  學生註冊入學時,應填具志願書 (格式如附件一) 、同意書 (格式如
    附件二) ,並由保證人填具保證書 (格式如附件三) 各一份,送本部
    保存。
民國 77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4
四、學生註冊入學時,應填具志願書(格式如附件一),並由保證人填具
    保證書(格式如附件二)各一份,送本部保存。

附件一
入學志願書
                    省    縣                        法 醫 師
立志願書人    係              人志願於完成學業後擔任        工作
                    市    市                        監所醫師

,對於「法務部羅致法醫師及監所醫師人材實施要點」規定內容已有充分
瞭解並願確實遵守,所填志願屬實。
                  此          上

法    務    部                                            

立志願書人    :                                  (蓋章)

出  生  日  期:民國        年            月            日

永久通訊地址  :                                          

父母(或家長):                                  (蓋章)

永久通訊地址  :                                          

與立志願書人之身份關係:1.父2.母3.家長(採圈選方式)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保證書

茲保證  君在學期間及畢業後確實遵守「法務部羅致法醫師及監所醫師
實施要點」規定事項如有違反,保證人願負連帶賠償責任,並放棄先訴抗
辯權。
┌─┬──┬─┬─┬─┬─┬────┬─────┬──┬───┐
│保│姓名│性│年│籍│職│與被保人│住   址│蓋章│對保人│
│ │    │別│齡│貫│業│之關係  │         │    │蓋章  │
│證├──┼─┼─┼─┼─┼────┼─────┼──┼───┤
│ │    │  │  │  │  │        │          │    │      │
│人├──┼─┼─┼─┼─┼────┼─────┼──┼───┤
│  │    │  │  │  │  │        │          │    │      │
└─┴──┴─┴─┴─┴─┴────┴─────┴──┴───┘

保證規約:

一、舖保一家,人保須二人為之。
二、保證券資格文職須薦任級以上公務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武職須中校
    以上軍官二人為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之廠商行號,其資本額在拾萬元
    以上者。
三、保證人應在保證書簽名蓋章並加蓋服務機關關防印信證明身份,如係
    舖保應由負責人簽名蓋章並加蓋墊戳或公司行號印章。
四、保證人之職業地址如有變更或因故要求退保,在未以書面通知本部並
    經換保前,原保證書繼續有效,單方宣告退保概屬無效。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與各醫院合作契約(範本)


    監  獄    少年輔育院
一、合作主體:  甲方臺灣○○
                            看守所    少年觀護所

                            典獄長        院長○○○
                法定代理人
                            所  長        主任○○○

                乙方臺灣○○醫院

                            法定代理人院長○○○

二、合作期間:壹年(自七十七年○○月○○日起至七十八年○○月○○
    日止)如有需要,應於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同意得再續約。
三、派駐醫師資格及服務期限:乙方派至甲方駐診醫師須為駐院醫師級以
    上人員,服務期間採輪調制,以三個月至半年輪調一次為原則,如因
    特殊事故須臨時調換,須經雙方同意後為之。
四、派駐醫師待遇:駐診醫師之待遇照乙方待遇標準,由甲方於合約開始
    時全年一次撥付乙方轉發,在服務期間,並享受監、院、所一切福利
    ,甲方應供給膳宿,必要時並得支援交通工具。其服務表現特優者得
    由法務部發給獎狀或由醫院予以獎勵。
五、合作事項
(一)駐診醫師應受監、院、所首長之指揮監督,並遵守監、院、所處服
      歸成及行政規定。
(二)駐診醫師之工作內容為人犯之健康檢查,疾病預防與治療等。
(三)駐診醫師於夜間、下班時間或例假日,人犯遇有急症應隨時支援,
      逾時工作得報支加班費或交通費。
(四)駐診醫師應負責定期查察保外就醫受刑人之病況。
(五)駐診醫師職務上之權力相當於監、院、所正式醫師並負有同等之責
      任。
(六)駐診醫師應按規定時間到、退公,請假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
      定辦理,監、院、所亦得將應予記錄之人事資料移送其所屬醫院參
      辦。
六、本契約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修正之。
七、本契約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餘由甲方分別存轉。

                訂約人

                                 監 獄  少年輔育院
                甲 方:臺灣 ○○
                                 看守所  少年觀護所

                                 典獄長○○○ 院 長 ○○○
                法定代理人
                                 所 長○○○ 主 任 ○○○

                乙 方:臺灣 ○○ 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院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醫  師  缺  額
(全 銜)                    狀況調查表
          與各公立醫療機構訂約

┌──┬───────┬───┬───┬─────┬──┬──┐
│機關│醫師編  醫師現│訂約醫│訂約醫│訂約醫院醫│所需│備考│
│名稱│制員額  有缺額│院名稱│師人數│師每月待遇│金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