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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羅致法醫師及矯正機關醫師實施要點 3
三、依前點規定增加錄取之學生在學期間 (含實習期間一年) 除由本部負
    擔公費外,每人每學年度發給助學金新臺幣十八萬元整。
民國 80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3
三  增加錄取之學生在學期間 (含實習期間一年) 除由本部負擔公費外,
    每人每學年度發給助學金新台幣 (以下同) 壹拾捌萬元整,畢業後應
    至本部所屬各檢察機關及監所服務,其服務年限與所領取公費及助學
    金年數相同。
民國 77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3
三、增加錄取之學生在學期間(含實習期間一年)除由本部負擔公費外,
    每人每學年度發給補助學金新台幣壹拾捌萬圓整,畢業後應至本部所
    屬各機關及監所服務,其服務年限與所領取之公費及助學金年數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