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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羅致法醫師及矯正機關醫師實施要點 2
二、本部為延攬及培植法醫師及矯正機關醫師人才,除適時申請舉辦法醫
    師特考外,另委請教育部於每年醫學院醫學系聯招或學士後醫學系招
    生時,酌增錄取名額。
民國 80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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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部為培植法醫師及監所醫師人才,除定期舉辦法醫師特考外,另委
    請教育部於每年醫學院醫學系聯招或學士後醫學系招生時,酌增錄取
    名額若干名,畢業後由本部分發所屬各檢察機關及監所任用,在未取
    得法醫師或醫師資格之前,得先以檢察機關檢驗員派用。
民國 77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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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為培植醫師及監所醫師人才,除定期舉辦法醫師特考外,另委請
    教育部於每年醫學院醫學系聯招或學識後醫學系招生時,酌增錄取名
    額若干名,畢業後由本部分發所屬各檢察機關及監所任用,在未取得
    法醫師或醫師資格之前,得先以檢察機關檢驗員派用。離島及山地出
    生之報考人,畢業後志願仍留原駐地服務者,另由本部會商教育部訂
    定優待錄取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