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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羅致法醫師及矯正機關醫師實施要點 12
十二、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修正前,已領取公費及助學金
      之人員,亦得適用之。
民國 80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11
十一  在監所醫師缺額未補足前,由本部函請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省 (市) 政府衛生處 (局) 通函所屬醫
      療機構,儘量與當地監所訂約,提供醫師輪流至監所服務,其待遇
      照合約醫院待遇標準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民國 77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11
十一、在監所醫師缺額未補足前,由本部函請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省(市)政府衛生處(局)通函所屬醫
      療機構,盡量與當地監所訂約,提供醫師輪流至監所服務,其待遇
      照合約醫院待遇標準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